文章参考来源:北京民商诉讼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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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通讯应用早已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年来,相关公证存证的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逐渐有成为“证据之王”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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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主张与B合伙倒买二手车,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B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双方约定见面谈卖车事宜的时候,但B以种种理由不与其见面,有时电话也无人接听。之后经A某多次索要剩余欠款,B转了2千元后下落不明。A与B通过多次电话以及微信沟通,B同意再给周某2万元。故A向法院起诉,请求B立即偿还2万元。
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故B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但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对此B解释为双方聊微信聊天十分频繁,且不是全部与合伙有关,故其只提交了其中一部分。
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要求A在庭审中出示完整证据,A打开DPex公证存证小程序,在“已存证证据”中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根据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显示A的陈述真实完整。带有公证记录的证据具备司法效力。能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车辆卖出后,但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B给了A2千元,之后同意再给2万元,但之后一直未兑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A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合伙购买车辆后续问题的处理,在双方协商过程中,雷某曾同意给付周某2万元,之后B均应依约履行。故对于B应当给付的款项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就合伙事宜的沟通,完全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就会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本案中,A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在后续双方电话沟通过程中,全部进行了录音,同时也存证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了双方就散伙之后,合伙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法官提示,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因此如果作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第三方公证机构保存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情景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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