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参考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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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相信吗?抄袭技术、高薪挖人、培养“间谍”、抢夺客户,短短10个月,造成被害单位利润损失500万元?!
“检举”牵出惊天内幕
A公司在国内窑炉制造行业内是唯一能够自主研发、生产某型号工业窑炉的企业,可在2017年7月却遇上了“强劲”的对手B公司,B公司不仅能生产与A公司高度相似的产品,售价也远低于市场价,造成了A公司大量客户的流失。
B公司的技术从何而来?这所突然崛起的公司是谁在经营?这些问题使A公司的负责人辗转难眠。直到这天,一位特殊访客的到来揭开了谜底……
“我要检举,你们单位有‘内鬼’!” 2021年3月,检举人是A公司的离职员工徐某,声称公司有盗窃图纸的“内鬼”。徐某离职后与他人共同筹建了B公司。身为创始股东的他却被排挤出B公司,郁郁不平之下他决定到A公司检举。
真有“内鬼”吗?
原来,B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想生产烧成炉,但缺乏技术人才,便从A公司挖人并与A公司的马某达成协议,让马某非法拷贝A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了加密措施的技术图纸。得手后,B公司生产出了与A公司高度相似的烧成炉,恶意以低价抢夺A公司原有客户。马某作为内应,还长期向B公司提供A公司的经营信息,活脱脱一个“商业间谍”。
“证据”成为办案难点
虽然把来龙去脉调查清楚了,但“证据”才是办案的定海神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何难以办成刑事案件,是因为证明侵权过程、鉴定商业秘密、损失数额认定都是指控难点,需要逐个击破。
市场上出现相似的同类产品,是不是就能认定商业秘密被侵犯?
只有确认是否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才能给案件定性。应当以技术图纸中属于企业独创且具有一定功能的技术参数作为“密点”。
经鉴定,A公司提供的5个密点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因其具有商业价值,而且A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可以证实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存证平台的搭建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意识到的措施。搭建商业秘密保护和存证的平台,指引员工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保密措施的每一项具体要求细致地做好工作,将保密措施和保密的证据集成于一个平台上,以便集中管理,需要时能找到所有的证据,为将来维权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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