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各大网络平台上有超过5000万个虚拟数字人的主播账号,相关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一百余亿元,周边市场更是超过了千亿元的量级。那么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造出来的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该如何认定?它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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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甲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了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两段视频。2022年7月,乙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发布了两段含有Ada的视频画面。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甲公司认为乙网络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传播使用该虚拟数字人,侵害了相关权利,同时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将乙网络公司起诉至互联网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乙网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并传播了相关视频,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以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乙网络公司利用这些视频进行引流营销,并在展示过程中加注了商标标识,可能对消费者的决策产生了一定误导,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乙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原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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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转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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