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绿本房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子:原告提供被告一方签名的八份《收据》,证明已付清房款,被告否认其中六份,但未申请笔迹鉴定。谁负有鉴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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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被告一方不予确认的六份《收条》均有其签名,该签名与涉案《合同书》中签名一致,庭审中,被告一方对《合同书》中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被告一方虽不确认剩余六份《收条》中签名的真实性,但未就此申请鉴定或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张茂荣律师团队)
原告主张被告签名,被告否认,本质是原告负有证“真”义务?还是被告负有证“假”义务?即谁负有预付费用、申请笔迹鉴定、查明签名真实性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举证责任人、鉴定义务人的变化是随2019版《证据规定》新规变化的,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张茂荣律师团队)
结论:原告有证“真”义务,法院有释明义务,被告无证“假”义务。
引用结束。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负有鉴定义务,都需要支付费用,来申请笔迹鉴定,以查明签名的真实性等,需要较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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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转载:张茂荣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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