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中,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结果可能和你想的有点不一样!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足以证明是对方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该商行将王女士起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庭审中,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该商行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商行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及时偿还剩余的5万余元款项。由此可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也需要建立在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之上,证据要足够“完整”。
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就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新规》新在哪里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范围《证据新规》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