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务活动中微信应用风险防范要点:
1、身份确认:在业务活动中,为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有效性,双方应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职务,确认办理业务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内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必须能够反映整个交易过程或有关事实,内容不得删减、剪辑。
3、原始载体保管:存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必须保管完好,防止聊天记录的灭失或篡改。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时,需确保手机不能丢失,数据不能删减,更不能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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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裁判日期:2022年6月6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在案涉合同纠纷中,北京新网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深圳市雄狮公司与北京新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微信沟通软件开发设计、制作、验收、确认等事宜,证明案涉软件研发情况。深圳市雄狮公司以该份证据未出示过原件,且经过剪辑制作,否认微信记录所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其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一审法院采纳了“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涉案软件的研发情况。后深圳市雄狮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证据采纳是否有误。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纳了微信记录的证明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北京新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能够反映案涉软件的研发情况,深圳市雄狮公司主张该份证据未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展示,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深圳市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深圳市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深圳市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北京新网公司“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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