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一个经济组织,甚至一个创业小团队,可能没有商标,也可能没有专利,但有一种知识产权是普遍拥有的,那就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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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产品的配方、技术的诀窍、工艺的流程、产品的独特结构,
比如设计图纸、产品模型、量产上市前的样品,
比如您研发的技术,计划申请专利。
比如自己开发出来客户名单、客户资料
如此等等,太多太多,不胜枚举......
会发现,商业秘密是无处不在的。可以说,几乎是每一个经济组织都具有的“无形财产”,都拥有的“宝物”。
有趣的是,据调研,全国各省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的比率,仅有24%——17%!
也就是说,您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了,被侵权了,您拍案而起,您愤而起诉,您却有83%——76%的可能,打输官司!!!
为啥每个经济组织都拥有的权利,却如此难以得到司法保护呢?
说到这里,就要上法条了:
根据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即::
1、秘密性,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
3、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从管理的视角,商业秘密难以得到司法保护的原因,就是下面三个与“口”有关的成语:
原告败诉原因之一:信口开河(秘密点不明确)
秘密点也可以理解为每个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
对于技术秘密,原告应列出其中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不能拿出一套图纸就笼统地主张上下左右每个角落的技术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然而,相当多的案件,原告在向法庭描述秘密点时,一会这样说说,一会那样说说;起诉状上这样说说,法庭上又那样说说;一审时这样说说,到了二审又那样说说,简直信口开河!
最后结果可想而知:败诉!
原告败诉原因之二:口说无凭(没有载体)
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像带等)和光盘等各类物品,也就是商业秘密所依附的物体或物质。
比如:图纸、研发记录、合同书、票据、文件、会议纪要、手册、报表、报告、磁带、磁盘、U盘、计算机软件、邮件、企业电子办公系统、样品、产品本身,等等,都可以是商业秘密的载体。
法律不保护思想,思想只有依附到一定的物质上或者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形式,才能受保护。
所以,商业秘密必须要有载体,才能受法律保护。
举个例子:我们小的时候,都知道人有秘密,要讲给树洞听。
秘密不能只存在脑袋里,树洞就是秘密的载体。
(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
然而,相当多的案件,原告连个树洞也没有交给法院!靠着自己的脑袋和嘴巴上了法庭。
法官问原告,你主张的商业秘密载体在哪里呢?
原告指着自己的脑袋,一脸无辜地回答,秘密啊,我还能让别人知道啊,当然是存在自己的脑袋里,才最保险,要什么载体嘛?
口说无凭,必然败诉!
原告败诉原因之三:口无遮拦(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是指您采取的禁止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或传播的措施。
可以理解成,您拥有一个商业秘密,必须要在嘴上加把锁,而不能口无遮拦,逢人便说。
门上不加锁,嘴上不设防,商业秘密不成立!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有效的要件之一。
哪些是有效的保密措施呢?比如:
第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第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第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第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第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对于可能被涉密信息采取DPex公证存证保护。
然而,相当多的案件,原告无法向法庭证明采取了相应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原告败诉,正是口无遮拦的必然结果。
归根结底,是没有做好商业秘密的源头管理,没有在商业秘密形成、使用的过程中,设计、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DPex公证存证: 作为一款区块链存证工具,已在各种维权场景中被广泛应用,平台所有用户需进行实名认证,通过视频验真、区块链、大数据、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精确记录存证过程,防止数据篡改,保证了存证文件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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