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都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今天的主人公就厉害了,不仅明目张胆的窃取公司机密作为己用,而且还不止一次!
调解之后再次侵权
A公司拥有有机硅消泡剂类产品的知识产权。金某曾就职于该公司,担任销售负责人和产品销售经理等职务。然而,金某在离开公司后,与另外三位案外人共同设立了B公司,并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经营。
在A公司发现金某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金某及B公司不得披露、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出售侵权产品。
然而,金某并未遵守这一协议,而是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出租厂房等方式,继续实际控制B公司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
经法院审理认定,B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获利数额为889万余元。金某和其他三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判决。
两审支持千万索赔
在刑事判决之后,A公司因金某和B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按照调解协议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
金某认为A公司的实际损失只有889万余元,且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得到部分补偿,因此请求法院酌情减少违约金。
法院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为是否需要调整调解协议中约定的1000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总体而言,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事主体,已经达成以1000万元作为违约金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尊重。
此外,从协议内容来看,金某和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不再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只要不主动作为就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然而,金某和B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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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赵振廷 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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