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员工向他人披露公司重要经营数据是否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呢?
案情简介
赵某入职A公司并明确了赵某的保密义务,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然而赵某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法披露给竞争对手B公司,导致B公司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A公司以赵某、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A公司:你来公司不到一个月,公司的渠道商等信息就被竞争对手B公司获取了,你怎么解释?
被告赵某:你说我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有什么证据吗?更何况你说的商业秘密并不明确具体,我觉得不属于商业秘密,所以谈不上泄露所谓的商业秘密。
被告B公司:我们本本分分做生意,没干窃取商业秘密的事儿。
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他们发现赵某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符,B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这些行为均已构成了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对于这一裁决,赵某并不认同,因此他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其信用卡业务线渠道商的经营信息。这个Excel表格详细记录了每个渠道商的投放状态、结算方式和标准、当月现金花费、细项结算等信息。这些信息属于A公司长期积累的优势渠道资源,不容易被公众获知,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
此外,A公司与赵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于工作中掌握的市场数据、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数据或资料应当保密,且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制度,对于公司数据严格限定了接触的人员范围和使用、传输要求。
赵某提出,A公司无法证明通过账户密码所看到的用户信息与涉案Excel表中的数据一致,因此无法证明这些用户后台数据已被泄露。但是,根据A公司的渠道商反馈的B公司工作人员范某主动寻求合作的内容、范某在商务沟通中所使用的截屏与A公司的《市场花费台账模板2018-7月》Excel表格的对应性,以及赵某在调查谈话记录中对整个事件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A公司的涉案经营信息已经被B公司获取和掌握。
上诉人赵某声称涉案Excel表中列明的渠道商名单并非A公司专有的合作方,他人使用这些渠道商信息进行推广不会与A公司产生业务冲突,即便A公司的渠道商名单泄露也并未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A公司主张的涉案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相关人员通过整体分析涉案经营信息便可以了解到A公司信用卡业务推广服务所依托的市场拓展渠道,同业竞争者便能够免去从海量的市场主体中寻找优质渠道所需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财力等花费,并可以借助其掌握的上述信息省去商务沟通成本,进而形成竞争优势。
综上,赵某的涉案行为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客户数据或营销获客渠道属于AI平台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支撑,客户数据或营销渠道的精准程度同时也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在符合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的条件下,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此外,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引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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