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数据版权公司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享有授权的数据版权公司,获得了4部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代表自己进行侵权诉讼。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手机APP中未经许可提供了这些作品的在线阅读。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APP中提供了四部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原告事前对侵权行为进行保全固定,诉讼证据符合举证规则。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取证的新型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问题。与传统的取证方式相比,基于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网络取证的方式较为权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尝试从多个方面综合考察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明确了对于新型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首次对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司法确认。
这一案例对于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未来电子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该案审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
林某诉涉及某热播电视剧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于2009年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电视剧创作剧本,并署名原著作者及编剧。原告妻子秦某也与被告签订了相同的协议。
但2017年电视剧播出时,编剧署名为案外人杨某和秦某,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署名权并造成精神损害,故提起诉讼。法院结合电视剧对小说和剧本的使用情况以及合同约定,认定被告未给原告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侵犯了其署名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影视行业案件的典型,因热播剧编剧署名权争议引发纠纷。问题在于如何在故事情节丰富、人物关系复杂的情况下确定影视剧是否实际使用了剧本的独创性内容,以及如何协调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署名权。法院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通过细致的比对工作,还原事实,衡平利益,最终保护了编剧的署名权。
该案审理表明了保护原创的鲜明态度,受到相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引用结束。
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证据,其实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电子数据,只要满足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客观性的认定和采信标准,且对方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通常应确认其真实性。
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的DPex数字存证平台,已被逐渐应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具,有效运用将有助于改善行业环境。
广泛应用于:交易记录、商业机密、科研数据、美术作品、动漫创造、游戏开发、服装设计等场景。
当发生侵权、纠纷等情况时,轻松解决取证手段有限、证据证明力低、出证不够便捷难题。
DPex数字存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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