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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截图遭“断章取义”“偷梁换柱”,庭审中的抗辩证据→这个问题千万要注意!
近年来,相关公证存证的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逐渐有成为“证据之王”的趋势。故A向法院起诉,请求B立即偿还2万元。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故B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根据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显示A的陈述真实完整。带有公证记录的证据具备司法效力。能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车辆卖出后,但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B给了A2千元,之后同意再给2万元,但之后一直未兑现。A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合伙购买车辆后续问题的处理,在双方协商过程中,雷某曾同意给付周某2万元,之后B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A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在后续双方电话沟通过程中,全部进行了录音,同时也存证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了双方就散伙之后,合伙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据此作出了判决。法官提示,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
法官视角—解析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认定及证据保全
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资产,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法务与知识产权部门所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商业秘密有着极大的市场价值,泄露的情况频繁发生。此类诉讼案件常常被视为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而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是:证据的保全及认定。原告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举证责任繁重。基于此,企业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需未雨绸缪,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合规工作,并保存相应的证据,若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方可进行全面举证。比如被告拒不履行为以保全被告或其股东、法人等,在生效判决做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高院损害赔偿裁判标准里认定是恶意,但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中认定是情节严重。但是,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当借款证据?法院:非也
都说“借钱容易要钱难”,现在,朋友之间通过微信进行借款、转账,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大家也会想到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借款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中,仅提供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能会让你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提交证据时,我妹妹向法院提供了与朋友间涉及协商借款事宜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截图内容显示了我妹妹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朋友还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了承诺十日内偿还。这些看似作为辅证已经相对完备的一组证据,然而法院却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我妹妹的诉讼主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虽属于电子证据,但当事人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也需要建立在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之上,证据要足够“完整”。平台的“真人视频核验”功能,可即时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录制固证作为维权所用,与主体认定证据配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惧记录删除及载体灭失,轻松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题。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结果可能和你想的有点不一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中,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结果可能和你想的有点不一样!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足以证明是对方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该商行将王女士起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庭审中,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该商行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近日,马尾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商行无法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为此微信聊天记录无法采信。好在商行的负责人当时一并提交了由王女士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王女士欠付的货款金额。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商行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及时偿还剩余的5万余元款项。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李某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也需要建立在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之上,证据要足够“完整”。
法院:电子证据需要提供原件吗?当事人如何保存?(附六大电子证据审查要素)
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就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新规》新在哪里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范围《证据新规》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
数字版权“链上”时代到来,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再获认可!
但这些技术本身专业门槛是比较高的,如何在数字版权案件中,让法官更好的理解区块链存证技术,提高区块链存证的采信率。事实上,自动取得版权不等于在侵权案件中不需要举证,区块链存证恰恰是成本比较低的一种版权保护工具。以2021年12月的中国众多网络作家与DPex公证存证平台为例,这个平台由江苏数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搭建,受到诸多网络作家的青睐,借助区块链技术为网络作家的版权保护带来了便捷,数百件网络版权纠纷在该平台取证,通过司法区块链取证、可信时间戳、视频验真等技术,在各地法院进行维权,数字版权等一系列纠纷问题可以快速得到一揽子的解决。数字版权权利人以后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将作品做区块链存证。同时,包括公证处、调解中心、中科院授时中心等多部门作为节点,提升司法效率。数字版权庞大市场和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决定了在存证取证这个应用场景区块链会有大的市场需求,技术驱动司法也会是法院新的改革方向。DPex公证存证: 作为一款区块链存证工具,已在各种维权场景中被广泛应用,平台所有用户需进行实名认证,通过视频验真、区块链、大数据、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精确记录存证过程,防止数据篡改,保证了存证文件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知产起纠纷,区块链当“证人”,公证存证作为“铁证”助维权!
原、被告缔约、履约等过程均已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存证。宋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故租赁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断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平台方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且同步存储于司法区块链平台,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对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靠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认性等三个方面分析论证,法院认可涉案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并根据区块链证据与平台保存的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的事实,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平台方主张的事实,对平台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我们联合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过程存证,确保证据链完整,保障了第三方存证的法律效力。DPex数字公证存证,为您的创作保驾护航!
法官视角—解析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认定及证据保全
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资产,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法务与知识产权部门所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商业秘密有着极大的市场价值,泄露的情况频繁发生。此类诉讼案件常常被视为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而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是:证据的保全及认定。原告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举证责任繁重。基于此,企业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需未雨绸缪,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合规工作,并保存相应的证据,若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方可进行全面举证。比如被告拒不履行为以保全被告或其股东、法人等,在生效判决做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高院损害赔偿裁判标准里认定是恶意,但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中认定是情节严重。但是,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史无前例!网络文学盗版遭重击:法院判UC浏览器获首个“诉前禁令”!
在国内,超过八成的网络文学作者都遭遇过作品被盗版。打击网络盗版,保护作品版权,从DPex公证存证做起! 11月16日,有消息称,因UC浏览器、神马搜索侵犯阅文旗下热门连载网络文学作品《夜的命名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行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责令UC浏览器、神马搜索立即对侵犯《夜的命名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据悉,这是网络文学领域公开的首个诉前禁令。“诉前禁令”即“诉前行为保全”,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制止被控侵权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命令,以避免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书显示,“UC浏览器”及“神马搜索”通过优先展示盗版链接、诱导用户阅读盗版链接;优化盗版阅读功能和社区功能,对盗版作品和链接进行推荐等方式进行侵权。由于涉案作品仍在连载且情况紧急,因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出诉前禁令。整治盗版侵权 让网络文学健康成长!
教你一招!那些年你踩过的租房合同“坑”将一去不复返!
你租房子是否也遇到过合同陷阱?不久前,某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被害人戴某称自己与一名倪姓男中介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内容为每月租金3000元,需一次性付清12个月租金并交3000元押金。戴某共付给倪某39000元,付清租金后准备入住时,发现倪某并未将房屋租金交付给房屋房东,且倪某已无法联系,戴某遂向警方求助。经调查,倪某伪造租房合同,上演“无实物”出租。与此同时,与房东租房合同的签署一直是困扰租客的问题。同时,租房市场通常采用“半年或季度起租,最长租期一年,到期续租”的模式,签署次数频繁,如有疏忽,容易出现法律纠纷。从“便捷、有效、安全”三个方面,DPex数字合同为合同签署提供了全方位的升级体验。通过数字合同存储,有效规避了合同篡改、签名伪造等风险,保存了证据链,保证了数字合同数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一旦诉诸法律,可以快速有效地收集证据,并申请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报告。以DPex数字合同为例,DPex专业团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采用实名认证、区块链存证、时间戳等技术,进行真实意愿的验证,防止内容篡改。公证处存证使DPex数字合同得到法院及仲裁庭的认可,具有司法效力。
劳务派遣行业要如何做好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了现在企业用工的一种常见形式。解决了纸质合同的流程周转问题,实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的高效率业务对接。以及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多样化需求,创建合同模板,就可以进行多人同时线上签署。解决了异地劳务派遣合同签署无法识别真实身份,杜绝了虚假信息、冒名代签、恶意诈骗等风险。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南京江北新区科创局领导在江苏数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数据资产登记与保护调研座谈会
(现场图) 座谈会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旗在会议上表示,目前数据资产登记与保护仍存在着问题,并指出数据资产登记是将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必经之路。紧接着江北新区科创局李小春副局长介绍了江北新区在数据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方面的工作成绩,重点介绍了“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公证平台”、“DPex数字存证”、“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等创新内容。江苏数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白杰介绍了当前各地数据交易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案例讨论的形式介绍了芯片、医药、健康、美业、动漫游戏、设计、金融、贸易等多领域用户在数据保护、管理、使用、交易方面的实际需求和我司的解决方案,从一线实践角度为数据立法创新工作提供建议。下一步,我司将在各级部门支持下,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继续推动数字经济的整体探索创新工作。江苏数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江苏数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DPex公证存证、DPex数字合同签署、知识产权交易、DPSpace作品源头保护,支持SaaS、API及私有化部署等对接方式。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文化产业动漫、游戏、服装等领域版权确权难,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更多解决方案,可前往小程序或DPex数字产权官网查看。
加速竞跑全球贸易转型升级和国际竞争新赛道 ! 南京江北新区创新设立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平台
调解中心由江苏数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中国服装协会、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北京弘知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国际货运班列有限公司等各行业的领军机构发起成立,依托列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2022年改革创新工作计划》中的“数字贸易全链条公证服务平台”对实时贸易数据存证后固定的证据为基础,以合法化、真实化、标准化、可视化的证据因素助力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开展。针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取证难、举证难等突出问题,平台依托江苏数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合作,搭建了以“数字存证、数字合同”为基础的数字贸易全链条公证服务平台。调解中心积极引入“互联网+商业+公证”模式,联合南京公证处江北新区分部、国际贸易相关方共同搭建在线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商业和法律的双重手段,及时为企业的国际贸易商业和法律疑难问题提供精准、快速、高效的解决方案,并以国际通行的公证司法证明提供可靠稳定的法律公信外观和事实证据证明,为有效应对国际数字贸易和数字金融纠纷处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